不動產信託繼承 - 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 -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TWD 63.57

受託人死亡,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故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而終了,惟信託關係原則上並未消滅,應由委託人指定新受託人,如委託人不能或不為指定新受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之聲請選任新 

受託人死亡後之信託關係處理,曾榮耀老師,許文昌

因此,受託人地位應不得繼承,且該信託財產及後續權利義務應由另行選定之新受託人承受。

法規內容-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

主旨: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該信託財產移轉時,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 

全體繼承人得協議分割受益權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全體繼承人得協議分割受益權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該信託關係終止,可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

不動產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的課稅疑義

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在委託人死亡時因土地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故辦理繼承登記的標的不是不動產,而是信託的受益權,土地的公告現值並未因委託人死亡而 

可否以遺囑信託的方式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保護未成年

信託法第65條則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