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附註: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本表所列補助事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時,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計畫審查、評比與檢核作業及管考工作。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公布施行後,有關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已有較明確之. 劃分,即具財政補助性質之一般性補助款由行政院編列並撥付,計畫型補助款則. 由中央各部會負責。…
一、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前於89年9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訂定,係規範中央對地方之補助項目及補助比率等事項。為因應99年底部分縣(市)
第十六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相關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 院備查: 一、酌予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 二、計畫審 12 頁
第16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相關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院備查:. 一、酌予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 二、計畫審查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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