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要保人死亡時,除非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此時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觸發保險理賠,保單價值才可以依照遺贈稅法§16的規定,不計入遺產,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最高法院則判決,保單保額300萬的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但增值保額598萬的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要繳納遺產稅。
另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該死亡保險金也不會被列為身故受益人(第三代)的所得。但要注意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年1月1日後訂立之
父母過世留下的保單,當心大筆遺產稅找上門!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李老先生買了20年繳費的儲蓄險,第12年不幸過世,結果300萬保額免遺產稅,
李老先生買了20年繳費的儲蓄險,直到第12年不幸過世,結果300萬保額免遺產稅,但增額598萬要繳遺產稅,子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判定依「實質課稅原則」,因
儲蓄型保險雖然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一樣可以請領保險金,但因為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目的,與人壽保險的本質不符,反而更近似於銀行儲蓄的概念,因此需要課徵遺產稅(最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