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範例

價格: TWD 140.34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七條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應委託專業估價者、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協助辦理評估工作並取得專家意見書時,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11 頁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一、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資產之適用範圍:.13 頁

法規資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前項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八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金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 16 頁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36 條本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