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 -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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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指山地原 

法規沿革-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79 年03 月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4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含總說明、對照表) .pdf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1﹞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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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

第15 條原住民依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所有權後, 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於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日起三年內,將土地移轉予原住民;屆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