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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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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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年應定期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90-全國法規資料庫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一、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 

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 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土壤處理。 (四)委託與受託處理。 (五)設置 

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

環境部於113年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鼓勵高有機廢(污)水處理評估採行能源化措施、強化廢水中抗生素藥物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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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 一規定辦理;附表一規定原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