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轉增資流程
有關僑外投資事業資本公積轉增資或盈餘轉增資,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登記者,得免附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 【經濟部函文,請由附檔中下載。】
【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範例】.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盈餘轉增資(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發行案,提請公決。 說明: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民國○○年可分配盈餘
一、按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繳費方式:規費(登記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
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放股票股利,其程序面及稅務面有哪些差異?股東移轉股票時,有哪些稅負影響?證券交易所得又該如何計算?
公司法266 ;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