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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如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
按公司法第170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公司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 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2 頁
經濟部亦公告如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疫情致公司無法召開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者,公司亦得自行延期召開股東會。 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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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尚未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於得知主管機關公布應延後召. 開股東會之上市公司,請發布重大訊息第17 款(格式5),. 公告股東會日期延期事宜。 二、 延期召開股東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