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 為綜合證券商業務之一,承鎖商的最低設立資本額為新台幣四億元。其業務範圍是屬於證券的發行巿場。舉凡新公司上巿或是新股現金增資承銷等等,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承銷商得先行認購有價證券後再行銷售,或可保留一部份 自行認購,並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其承銷價格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證券相關法規| 發行市場管理| 承銷業務〕 ; 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EN ; 4.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
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自公告日起施行。 113-12-26;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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