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 ...
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113年起調整為3740萬)以下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的部分,需計入基本
一、保險死亡給付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要件:. 符合下列要件的商業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扣除免稅額(民國113年度調高為3740萬元)後之餘額,才計入基本所得額(註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未超過3740萬)皆免納所得稅。 保險給付雖然免納
若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 萬元,就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則不需課徵遺產稅。 高於3,330萬.
吳鎔任說,實務上,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330萬元的人不多,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前提下, 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
當保單的受益人跟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就要特別留意是否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範;而且身故保險金不是一律免稅,如果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受領的總額超過新臺幣3,7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