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2023年3月3日 — 本法第六條所稱農產品之交易,包括農產品自生產至消費過程中之批發、 零批及零售交易在內。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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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2﹞ 前項農民團體未
說明: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導之。 依上開意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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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是我國有關農產品運銷業務,正式經由中央立法的第一個法律。此法案從起草到正式立法完成,共費時7年時間;即在民國63年7月由經濟部農產運銷改進小組開會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 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 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 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