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創始機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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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編章節條文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法規內容-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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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並保障投資,我國自民國91年7月24日發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後,國內業者紛紛投入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 

金融資產證券化(一)-知識百科

2. 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 3.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 

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立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日三讀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或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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