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 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5 頁
長期失業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議題,若不加以因應或解決,長期失業者就會陷入一惡性循環,對失業. 勞工個人或整體社會而言,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長期失業資料與狀況的掌握 5 頁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二度就業婦女:
答:囿於長期失業者一詞已為本法法定定義,故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所 稱長期失業者定義將配合修正或另行闡述「辦理求職登記日後滿 5個月仍未能順利就業者」之定義。4 頁
身分認定方式 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5款,長期失業者指: 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 條第5 款,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 個